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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2004.08.26 中時晚報
別畫米奇
呂紹煒
照這種趨勢下去,也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在家中、在學校,隨手畫隻米老鼠,都要觸法被關!立法院臨時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標準,不但採更嚴苛的認定標準,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甚至只要破解防盜拷措施,都算犯法,同時一律採加重刑罰。當然,這是應老美要求作的修改,而且幾乎照單全收的修改。
談保護智慧財產,跟喊「愛台灣」一樣,沒人會反對,也有道德的正當性。但越走越狹隘、最後到了忘了初始目的,就離譜了。原來保護的目的,是從公共利益出發,因為如不給予創作者任何保護,終會失去創作動機。因此,固然對創作者有保護,但其享有的獨占權只能長到足以鼓勵更多創作,之後此著作應為「公共所有」。
不過,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趨勢,卻是只見私利、不見公共利益。不斷採更嚴苛標準、不斷加重刑罰。過去,擁有著作權者是創作者,現在,則幾乎是財大氣粗的大財團,從影視巨人、到軟體巨擘。他們有充分的力量影響政策、保護其利益。幾乎是百分之百採保護智財權擁有者的利益。
三年前,俄羅斯一名工程師到矽谷發表論文,提出一家矽谷公司軟體的缺點,並秀出一個改進程式。演講後,FBI逮捕他。因為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他不能未經公司允許即逕自研發新技術。
離譜嗎?有點吧?不過,這就是美國六年前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規定,現在,已移植到台灣了。哎,誰叫老美是咱們的宗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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