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混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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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k2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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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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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那它真的有夠倒楣。他的職務基本上是廠務,也不需親自下海去做,算起來是公司第三大的主管。聽我之前同事說,老板娘(總經理)因他的手不能工作,而身有殘缺為由,不適合職位,請他走路。給他兩個月薪資叫他滾蛋,他好歹也在公司做將近二十年,公司從剛成立到公司買了土地建一座大公司,有數千坪。就這樣因公司而受傷,公司全沒念舊而將他開除,真是情何已堪。

我是不滿公司制度而離公司早早離開那公司,同事也在那主管之後看破離開公司。

我想再問一個問題,就是樓上說的,如果員工因受到傷害,而老板卻強迫離職的話,到底法律會判資方什麼罪呢?如果會判重罪我想那主管一定會去告才對,但是卻沒聽他有告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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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8-26, 12:38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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