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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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逛了一趟立法院的網站,順便查了查法案的條文,結果發現網站顯示最近並沒有三讀通過著作權法,而由朱、邱等提議的草案顯示審議狀態在一讀。
不過發現一件很嚴重的事,之前一直沒有注意到,草案中第九十三條已經將八十七條第四款納入處罰規定。而八十七條第四款正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通過的是該草案的話,對不起,購買非台版數位影音光碟將不再沒事,以後各位網購或自國外帶入非台版影片,都將被視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是之前想像中的不超過五份就沒事。
這項法案比原先想像的嚴重許多,將來我們可能只能在屈服或違法中擇一,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走上街頭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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