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gerShih
原來是不成文的默契, 多數依此默契放颱風假會有薪.
但政府的這個聲明等於打破這個不成文的作法, 等於替資方可能不合理的要求背書.
我自己是碰過這樣的公司, 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颱風假, 硬是要你去上班的也有, 那家公司在南港, 名字就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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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員工去上班? 這錯是在政府嗎? 還是公司主管呢?
颱風天沒有工作, 沒薪水, 算是應該的, 有薪水領, 算是副利.
只因為有些公司有提供這個福利, 有些公司沒有, 所以就是政府的錯?
那麼, 有些公司過年領個十幾個月的年終, 有些一個月都沒有, 是不是也要算是政府的錯? 要不要政府也立個法規定每家公司應該發多少年終?
如果你覺得你的公司福利不好? 應該不是去怪政府吧? 也不應該去怪別的公司為什麼福利那麼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