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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i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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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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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商家有時候滿OX的, 因為七日是以郵購或訪問買賣為主!

公平交易法原文(似乎沒有提到關於七日內的問題):

http://www.ftc.gov.tw/Law1.htm?Params=T

消費者保護法請參考:

http://www.car.org.tw/law/801.htm

修正資料:

http://www.cpc.gov.tw/resource/cpc3_2_1.htm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J0170001

你所提的七日原文是這樣的:

第 十八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又消保法相關問題如下, 第59問的回答:

http://www.cpc.gov.tw/qa/cpc8_2_2.htm

五十九、問: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買賣型態?
答: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所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有關七日解除權的行使,只適用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情形。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只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並不能行使本條的權利。
舊 2004-08-25, 07:47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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