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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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這一條也有明訂出來,
修法也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只要是「個人合理使用」的行為,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不過,那個由唱片公司出錢組成的IFPI,老是在搗蛋,應該要整一整他才對!
詞、曲也是著作物,受著作權法保護50年,
現在已經不分有沒有營利,修正後改為公訴罪
以後如果有哪個歌手/主持人在電視唱清唱未經授權的詞曲(在50年以內的老歌也算喔!)
就可以向檢察官檢舉,叫他們先罰一罰歌手,
就不必等作詞作曲的人提出告訴,才能告歌手了!
不過修法後的法條現在還沒全列出來,還要再研究一下,看可不可以告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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