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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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人所看到的資訊來看,似乎目前自國外購入真品尚未觸法,但是不得轉賣。
還有就是關於非台版出租業者,在過去幾場勝訴的官司,都是因為國內代理商實際上並未擁有專屬著作權,因此對於一區、港版出租行為沒有告訴權。但是在改成非告訴乃論之後,是不是仍然可以以此獲得勝訴,恐怕就大有疑問。
還有就網路下載資料,包括版權歌曲等等,在過去的條文中,只要非營利,複製不超過五份就不罰,現在是沒有以上限制,一律處罰。
另外海關的主動查扣權,沒有看到具體條文,但是並非像前面網友所說的海關抓到直接起訴,前述情形是絕不可能發生的。就現行條文來說,海關對於違反著作權之物,需由著作權人(事先)提出申請,方得查扣。修正案應該是海關發現可能違反著作權之物,可以先行查扣,並通知著作權人,如無違反著作權方得發還,否則移送檢察官偵辦。修正案表面上看起來沒差,但是曾跟得利等打過交道的應該知道,以後買海外版,可能麻煩一大堆。
個人所學有限,僅就所知的部份,提供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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