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ngjiy
第九十一條 之一 (處罰)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黃色的是原法條 綠色的是修正後的
說明
1.92/6/6 在多方爭議,各界囑目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於立法院休會前,法案清倉中完成立法,趁亂過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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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是否透過自行帶回 國外網購 等應該都沒問題
只是卡在不能因此販售圖利嗎?
還有 板上網友很在意電腦中的MP3是否犯法
個人認為 如果在自己沒有持有這份原版著作物的情況下 這不是已經犯法了嗎?
我還有一點很好奇 如果我從FM中錄下新歌 這樣算不算犯法
如果惡蟲大有看到 麻煩解答一下
雖然我的NB是有附系統啦 但是裡面其他的 我自己都不知道
那是否海關可以扣下我的NB 或是怎樣?
請知道情況的大大解答一下吧
我想目前大家應該要追問的不是政府如何的無能
而是應該知道 目前的新法規定
我們在怎樣的情況下不會犯法吧
EX 自行帶回 亞馬遜網購 (即使台灣已經有代理) 國外寄回份數 金額上限 等等
如果真的不能讓大家接受 我們再群起抗議吧 小弟是常買國外書籍的 出國也是常常帶各種書回台灣的 不知道這樣是否會出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