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之一 (處罰)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黃色的是原法條 綠色的是修正後的
說明
1.92/6/6 在多方爭議,各界囑目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於立法院休會前,法案清倉中完成立法,趁亂過關,當時立法院經濟能源,資訊科技,司法委員會各立法委員,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物散布,移轉苛以刑責很有意見,經朝野協商,特針對真品行行輸入著作物之散布移轉於本法九十三條罰則除罪化.
2.朝野協商過程中,各黨委員認為,現行法課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刑事責任極不合理,最後認為應加以刪除刑事責任之規定,讓著作權人回歸民事救濟程序.理由略述如下:
1.同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一環的專利法與標法中,均規定真品行輸入係合法的行為,若無堅實的理由,實無必要維等嚴苛的刑事處罰,況且有學者指出,台灣就此部份的不當立法,造成國外著作產品於國內售價居高不下,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市場供需,(資策會研究指出,台灣軟體價格較國際高150%).
2.許多大專教育課程中所使用的原文教科書,由於市場上並無代理商,若私自進口加以販賣,依照現行的規定,則會遭受刑事制裁,極為嚴苛,為顧及國內大專學術教育發展,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有必要癈除柰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刑事責任.
3.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朝野協商時,議場全數委員一致取得共識主張將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物其移轉散布不應視為侵害著作權,應予除罪化,通過刪除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罰責,順利完成朝野協商條文.但如料未及的情事終究發生,因主管機關刻意隱瞞資訊,未即時將新增的九十一條之一針對著作原件(真品平行輸入)移轉,散布再處以刑責之條文刪除,造成九十三條除罪化,九十一條之一又產生罰則,前後矛盾,致使權利人,使用人產生適法爭議及司法實務見解分歧.九十一條之一罰則是針對真品移轉散布而言,簡單舉例:若你以八折購得一書,以九折販售圖例,你就會被認定意圖營利侵害著作權,或你在國外看到較便宜的書藉,CD唱片,電影DVD等著作物,欲想購買回國賺送新朋好友,你只能精挑細選五份,不得再多,否則你就被告侵權而坐牢.也就是說你可以在美國買20罐維他命,但不能購買20本哈利波特書藉回國贈送親友.直接想:以上行為到底侵害原創著作,出版商或是代理商(值得保護)的權利嗎?再簡單地看,為什麼花錢買正版著作�**棜n受到數量之限制,否則就犯法吃牢飯,這算民主 自由貿易國定嗎?本法九十一條之一法源 法理,容易產生社會大眾動輒觸法,應予修正,以杜爭議.
來源網頁(有時效性)
http://lis.ly.gov.tw/lgcgi/lgmempro...:ttsalldb.ini:1
或是到這可以看到相關的會期議事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7%C4%B3%B5%7B > %B5%DB%A7%40%C5%76%AA%6B
這個是在93/6/10的文 但是不確定三讀通過了沒有
但是以上資料所言應該是可以帶DVD回來且不受限制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