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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協商
盜拷CD自己看也觸法
程彥豪.臺北訊
立 法 院 昨 日 朝 野 協 商 通 過 著 作 權 法 修 正 草 案 , 草 案 中 增 定 防 盜 拷 措 施 規 定 , 包 括 進 行 語 文 著 作 的 防 影 印 、 光 碟 音 樂 的 防 燒 錄 , 或 網 路 電 影 的 鎖 碼 措 施 等 行 為 , 凡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 不 得 任 意 破 解 或 破 壞 , 違 者 將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此 法 最 快 本 周 四 或 周 五 院 會 可 望 三 讀 通 過 。
臺 灣 光 碟 、 影 音 拷 貝 相 當 頻 繁 , 對 此 , 美 國 商 會 日 前 還 曾 派 代 表 拜 會 立 法 院 長 王 金 平 , 希 望 臺 灣 再 修 正 著 作 權 法 , 解 決 光 碟 、 影 音 等 侵 權 行 為 。 美 商 認 為 , 臺 灣 應 嚴 格 執 行 取 締 盜 版 , 並 以 更 周 延 的 立 法 約 束 侵 權 行 為 , 否 則 將 有 礙 臺 美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此 次 修 法 的 重 點 擺 在 「 海 關 主 動 查 扣 權 」 、 「 取 消 意 圖 、 非 意 圖 營 利 區 別 」 、 「 防 盜 拷 措 施 」 及 「 最 低 刑 罰 限 制 」 等 , 皆 符 合 美 方 所 期 待 , 若 能 順 利 審 議 通 過 , 預 料 對 臺 美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進 程 將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
針 對 民 眾 最 容 易 觸 及 , 即 重 製 行 為 方 面 , 修 正 草 案 中 有 明 確 規 範 。 凡 擅 自 以 重 製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意 圖 營 利 或 出 租 者 ,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取 消 現 行 「 意 圖 營 利 」 、 「 非 意 圖 營 利 」 規 定 。
草 案 中 也 明 定 , 擅 自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方 法 散 布 著 作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而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科 、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罰 金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至 於 「 海 關 主 動 查 扣 權 」 部 分 , 草 案 中 明 定 , 海 關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 發 現 進 出 口 貨 物 外 觀 顯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嫌 者 , 經 通 知 權 利 人 及 進 出 口 人 後 , 並 認 定 為 疑 似 侵 權 貨 物 , 海 關 應 採 行 暫 不 放 行 措 施 。
但 針 對 現 行 法 規 中 , 對 著 作 權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 除 罪 化 」 , 也 就 是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而 將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輸 入 國 內 者 , 將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規 定 , 原 本 民 進 黨 團 希 望 予 以 取 消 , 將 其 納 入 罰 責 範 圍 , 但 在 國 民 黨 立 委 王 鍾 渝 堅 持 不 應 修 正 的 情 況 下 仍 維 持 原 法 案 規 定 。
此 外 , 立 法 院 也 針 對 「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 不 構 成 著 作 侵 害 」 做 成 附 帶 決 議 , 要 求 著 作 權 專 責 機 關 協 助 利 用 人 與 權 利 人 團 體 對 有 關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之 界 定 , 包 括 有 關 圖 書 館 影 印 、 教 學 用 影 印 及 教 育 機 關 遠 距 教 學 之 利 用 等 的 協 商 , 應 於 今 年 底 前 完 成 。
仔細看一下倒數第二段" 原 本 民 進 黨 團 希 望 予 以 取 消 , 將 其 納 入 罰 責 範 圍 "...
也就是說...民進黨黨團希望能將"真 品 平 行 輸 入 "列為有罪...
所以查一下...是哪些民進黨黨員加入了這次會議的討論...就可以知道是哪些人了...
((單純就事論事...無關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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