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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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oushen
那個是電影情節 !!
基本上如果雙方和解 , 撤銷告訴 , 那不會有任何前科紀錄 .
警方那邊會有事件資料 , 但是那個不叫做案底 .
除非有調查 DNA 的需要 , 否則不會叫你吐口水 .
ps. 發問最好能夠詳述 , 否則一來一往只是浪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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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本身對這方面並不懂
我一次講清好了
現在的問題是
犯案後7天內被害人早就不打算提出告訴
雙方和解的狀況下,警方還是把被告的筆錄往上送
當初還問警方說 "現在雙方不是和解嗎??為什麼筆錄還是要往上送"
但是警方卻回答 "殺人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這是一定要往上送的"
警方還隔了一個多月後要被告進行唾液篩撿
當初還問警方說 "唾液篩撿其實不是可以不用做嗎??"
但是警方卻回答 "這是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定要的....原本你是要拍照的....但我都沒有跟你拍照勒"
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警方真的是依據法律程序在辦案嗎?
還是警方在唬被告....把筆錄往上送和唾液篩撿是被害人要求警方這麼做的?
謝謝喔^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