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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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ueK7
我才工作一個月左右,公司有規定離職前2個月要提出耶~
還要簽保證書
現在公司不都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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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吧
記得 勞基法是三年以上 一個月以內提出,未滿三年 一星期內提出
我工作5年以上...一個月內提出又被多凹半個月...所以我算一個半月前就提出了。
交接工作資料還通霄努力完成,完成後還帶其他同事一個地方一個地方去現場交接...台中~高雄~台南...
不過~目前還跟舊公司同事相處的不錯就是了
我離職後公司方便似乎為我立了個特別條款(針對在公司資深同事..年資越長交接手續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