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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k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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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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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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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LLA
說得真好。
其實不管是哪一種,若是遇到要追究的公司的話,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勞基法。若是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真是划不來。
若是待在同業的話,有時候真的難保不會再相見,若是因此而造成自身的傷害,也是蠻得不償失的。

又沒簽約,為何吃官司?請說明一下,感謝∼
舊 2004-08-04, 07:4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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