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asonCTW
我是覺得很奇怪很久以前搶劫不都判七年以上嗎?
因為我有個親友在很久以前未滿18歲與朋友三台機車
在鄉間(台3線)騎車遊玩與一轎車發生輕微擦撞
轎車肇事逃逸他們追上去攔住在橋賠償事宜時
轎車駕駛打電話報警硬凹他們搶劫
鬧上法院後一審居然判七年原因是"結夥搶劫"
原應判無期因為未滿18才改七年上訴二審又變無罪
至於其中原因錯綜複雜只是我親友無法律觀念又捨不得請律師
二審砸大錢下去才有如此結果
現在的搶劫怎都看到判個一兩年關一半就假釋出來
這種累犯犯行確定的為何都不讓他直接"與社會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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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是一般人的通稱,在刑法上分為搶奪罪跟強盜罪。搶奪罪條文如上,強盜罪又不同: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在之前還有一個懲治盜匪條例,其中與328相同情形者,在該條例中卻是無期徒刑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你的朋友若是被認定為強盜罪嫌,又是在91年以前受審的,法官就可能引用懲治盜匪條例,那麼就是最少七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