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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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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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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雜碎
會這樣的人有兩大類

1.能力好想走又怕上頭強力慰留,因為不懂的如何拒絕
2.能力差沒人緣想走怕~~~~~~~~~~~~~"要走現在就走"

當然還會有一類人,柄持當年李明依"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說得真好。
其實不管是哪一種,若是遇到要追究的公司的話,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勞基法。若是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真是划不來。
若是待在同業的話,有時候真的難保不會再相見,若是因此而造成自身的傷害,也是蠻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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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幸運草
舊 2004-08-02, 11:0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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