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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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xxl
ok..我的疑問在於,
如果廠商跟消費者之間在保固方面的契約無法成立,
那廠商是否對於售出之物必須負擔永尹S有特別規定資訊產品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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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也不必永久負擔
Warranty Statements不是常見保固期內若舊品停產不可得,可以其他同種類之物代替
保固期外無修理可能性or經濟上無實現期待可能性(例如划不來)市場法則自然會決定
無理取鬧的消費者是無限上綱其消費者權利;一律拒修的廠商or代理商是否也應該思考其有無無限上綱其權利?何況製造or代理商是站在比消費者強勢的位置,其實以儲存媒體而言(軟體也常常出現免責條款),原廠最在乎的是不必然保固資料滅失及特殊情形其賠償上限
法律顧及廠商or消費者大家都要吃飯是有其彈性的,
但是不應該完全剝奪彼此選擇權才能雙贏
還要上班該睡了,祝意見同不同者都晚安
我FORMAT帳號密碼忘了這是借舍弟帳號發言
不是搞分身
請問申請多久系統會寄密碼來
我覺得這樣行為還是不適當,先說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