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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ha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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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5
哈哈..
我來說個故事給你聽好了

甲畢業後謀職,前往某公司應徵而錄取,該公司與甲簽訂工作契約、契約中約定甲若結婚即同意離職、或該公司視甲自動離職。請討論該公司契約之效力。

Ans :

一、我們的生活與法律有密切之關係也即生活即法律,法律即生活。
二、規範我們生活的法律,稱為「私法」,而我們生活中大部份的行為都是由私法中之民法所規範。民法有一個種要的原則「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以自已意思來規律私法上的生活關係,主要的方式是以法律行為來與別人建立一定權利義務關係。
三、在私法自治原則下有幾個重要之觀念:
1. 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當事人。在民法稱為權利主體,在法律上才有一定的地位。而權利主體一定是人,而人要成為權利主體,必須符合一定之資格。
2. 權利主體必需藉由法律行為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分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稱之是「債」的關係,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稱為「物權」的關係。
3.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多半是透過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行為來產生。在契約訂定過程中,從當事人內在意見之表示,顯現出「當事人自治」原則,從當事人與他人外在接觸,呈現出「契約自由」原則。

* 法律可分單獨行為及契約行為二種。
單獨行為:義務消滅不須經過他人,可自行使之消失。

○1當事人自治。對於當事人關法律關係之建立,除了該法律行為抵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違反了公共秩序或善風俗外,原則上法律不如干涉。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其法律行為所想要發生之效力或是所願承擔之責任。
○2契約自由。契約成立之基礎乃雙方當事之合意,所謂契約自由包括要不要訂約之自由選擇當事人之自由內容自由或方式自由。
*定型化契約:有固定格式、條文之契約。又叫附合契約、制式契式。其只有簽不簽約的自由,必無權更改契約之內容。(通常是“已經印刷好的固定格式”稱為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並非當事人雙方“合意”,只是“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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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個夏天...終於得到妳這個天使!』
舊 2004-07-20, 09:20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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