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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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素還璋
保證人
最近找到新工作,新公司找兩位保證人,且需要保證人的簽名蓋章和身份證影本和在職證明,我覺的奇怪的是為何要身份證影本..
另外我看保證書上的一些內容,其中一條是---如因被保證人之行為致貴公司受有任何損害,或與貴公司發生債務時,保政人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與被保證人願負連帶幾付責任..(萬一被人挖洞或是墊背那且不是都不能做任何辨解或證明之清白)
請問這些都是大公司都會有的嗎,內容都是這樣嗎?
在那並不是當會計或是出管錢,且是一般小員工,要找保證人是沒錯,但是為何要保證人身份證影本,
請大家提出見看法和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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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先訴抗辯權,指的是如果被保證人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發生損害或是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被保證人求償,只有當債權人先向被保證人提出民事求償訴訟,被保證人的名下財產全部拿來抵償仍然無法清償所有債務時,債權人方得向保證人提出求償。
如果債權人逕行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即可主張上述權利,而拒絕給付。
換句話說,拋棄先訴抗辯權或是連帶責任,都是同一件事─債權人無需先向被保證人要求給付,可以逕自向保證人要求給付,保證人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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