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oalie
廢不廢都沒差...
我只認為 性犯罪 一定要處以死刑 不管任何年齡
而且是當眾剁X頭
放著讓他失血過多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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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嘖....您的發言有很大的問題。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兩條是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條文,思考一下,227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所定的法律,但為什麼227-1中要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呢?
如果真的照您的意見做,會發生什麼情況?
好好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