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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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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goalie
廢不廢都沒差...
我只認為 性犯罪 一定要處以死刑 不管任何年齡
而且是當眾剁X頭
放著讓他失血過多而死....



嘖嘖嘖....您的發言有很大的問題。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兩條是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條文,思考一下,227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所定的法律,但為什麼227-1中要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呢?

如果真的照您的意見做,會發生什麼情況?

好好想一想。
     
      
舊 2004-07-11, 10:48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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