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台灣土地管制使用概分兩類
1.都市土地
一般而言
都市計畫規劃時會將河川流經區域劃為行水區
(且通常所劃區域大於真正流域範圍)
行水區屬於[非]都市發展用地
除必要的公共設施外(例如堤防)
顧名思義
那當然是無法建築的
但若原來行水區
因為河川之改道或其他因素(例如河川治理或截彎取直)
而導致原分區已經不符合使用
這時候則可能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使用地
即一般所謂的河川新生地
河川新生地經變更後
屆時則得以建築
2.非都市土地
水利法所劃定之行水區若屬於非都市土地
依據非都市法令規定則會編定河川區或水利用地
除必要的公共設施外(例如堤防)
那當然也是無法建築
同樣地
水利用地實際上已無供水利功能或必要所用時
若水利用地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
且經辦理土地變更後
那一樣還是可以建築的
|
謝謝,再問一下
如果是河川新生地,算不算是行水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