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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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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園操場這種非特定人士不可進入的場所,也並非公共場合 "拜託你去問一下你腦中想的倒底對不對,不要一直在象牙塔裡打轉,如果交友真的這麼少的話,我介紹幾個法律系朋友,或是我當憲官時的法官、檢察官同梯給你好了。
二:法律上的定義,只要沒有起訴,就不算犯罪,就好像告訴乃論的罪要有人起訴,罪名才能成立,警察能不能辨,一切都只是憶測之詞,但事實上就是桃園地檢暑已表明不會主動偵辨,事實擺在眼前。就算有人認為檢查官是網開一面,並不代表不能辨,但不管如何,遛鳥俠沒法辨這總是事實
更是錯得離譜,什麼沒有起訴,就不算犯罪?法院沒有三審定讞,都可以上訴,也就還不能確定…還有告訴乃論是要有人“提告訴”而不是起訴,起訴是公訴罪才由檢察官起訴,看你連法律名詞都不太清楚,倒是“特定人士”、“公開場合”這幾個名詞自己定義的很清楚嘛∼真是厲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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