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nift
呵呵呵∼
第一次聽到有人說“學校操場”不是公共場合,
是供“特定人士”出入的…
實在是太天才了,
幾千人能自由出入的地方,不是公共場合?
幾千人能自由出入,還叫“特定人士”…
還有分時段?白天是公共場合,深夜就不是公共場合?
真是天才啊∼
那在路邊裸邊也可以啊,反正不就是來來往往幾萬人嘛∼最多不過就台灣二千萬同胞加上少數觀光客、外藉人士而已,路邊也不是公共場合!
真是佩服能講出這種火星話的天才∼看有沒有律師或是法官、檢察官朋友去問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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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真是天才
那請問你在露天澡堂,不要說露天好了,公共澡堂****,算不算公共場合裸露?防害風化罪?
雖然說公共澡堂了不起約5、60人,跟學校數千人比起來算小巫見大巫,但反正你都會用全台灣二千萬人跟學校數千人比了,這也沒啥好大驚小怪的嘛?不是嗎?
我可沒說深夜不算公共場合呀,有是說選擇深夜,代表遛鳥俠沒有蓄意讓人觀看的意圖,其行為跟騷擾女性的變態曝露狂,在動機上有很大的不同。遛鳥俠的案例,比較接近在房間內與朋友互相****的狀況。
我現在提這個,主要就是要說明,裸露不等於是防害風化,或是變態曝露狂,必需要視現場場地的隱匿性,事件的原由,裸露的動機,事發的狀況,做彈性的判斷。
若是只要是裸露,就一言之敝之的算犯罪,那大家出生時不就通通都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