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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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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zonglong
我也幫你放大一下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ps. 檢警都說了, 他的行為不致犯罪. 學法律的人都這麼說了. 也就別拗了. (那一篇報導在那? 請明示 google 大師)


一定要別人幫你明示google 大師嗎?
懶成這樣...


赤裸的代價… 主動偵辦遛鳥俠? 桃園地檢署否認
http://www.ettoday.com/2004/06/28/138-1650467.htm

記者黃啟洞、蕭化明/桃園報導

長庚大學的遛鳥俠風波,隨著校方做出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外,同時也傳出桃園地檢署要主動偵辦針對裸奔事件以及將裸奔照片散佈網路等行徑,不過桃園地檢署28日否認這項說法,強調如果警方沒有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也不會主動偵辦。

長庚大學的遛鳥俠遭校方嚴懲,引發網路、校園內一片撻伐,現在傳出連桃園縣地檢署也傳出要主動偵辦。雖然遛鳥行徑或將裸奔照片張貼網路供人瀏覽的確已經觸法,但是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姜貴昌表示,雖然整起遛鳥事件涉及刑責,但除非警方蒐證完移送到地檢署,否則不會主動偵辦。

其實,這位同學遛鳥的確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公共場所或公眾會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有放蕩的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處6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當天在場圍觀的同學,把遛鳥照片張貼網路上,刑責更重喔,因為可能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而警方只要依據上網的IP,想要查出張貼圖片的人,應該不難。據了解,長庚校方也正在尋找是誰將照片貼圖上網的學生,目前也已要求管理BBS的資策會學生社團,提供校方貼圖學生的個人網址資料。

原本只是看球賽賭輸了,裸奔兌現諾言,卻搞到全國皆知,還傳出地檢署要主動偵查,早知會弄成這樣,這位男同學當初應該不會全裸演出了吧?

遛鳥觸犯微罪 網貼刑責才重
http://tw.news.yahoo.com/040627/19/r9gm.html

肅民 長庚大學一名大三學生,因為打賭服輸,公然在學校運動場上脫光衣服跑一圈,結果被校方記兩大過兩小過。校方所持的理由是該生「一錯再錯」,所以才以校規重懲。


 公然脫光衣服「遛鳥」或「獻寶」,如果被抓到,一般會依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公然猥褻罪移送檢方起訴。像過去一名常在景美女中圍牆旁向女學生獻寶的「怪叔叔」,就被台北地院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近來網路上也常有心態異常的男女,自拍性器官然後上網張貼,美其名為「比大營」或「手扒雞」。這種行為則會觸犯散布、播送猥褻圖片罪,像之前一名科技男就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要繳十六萬二千元。

 長庚大學的男同學「遛鳥」的情形,和前兩種犯罪態樣不同。因為觸犯公然猥褻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必需要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或「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才會觸法。

 「遛鳥俠」則是因打賭,在願賭服輸下,只好「守信用、重然諾」脫光衣服跑操場「懲罰自己」,而且選在深夜,所以他的本意並不具「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

 就法論法,「遛鳥俠」的行為,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處六千元以下罰鍰,行為的可罰性很輕。

 反而是當天在場圍觀的同學,拍下現場照上網張貼,如果被查出是那一位同學所為,則其可能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責反而更重。
     
      
舊 2004-07-03, 09:36 A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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