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沒錯呀?那裡錯了?警察發現你殺人,當然是有看到,就算沒看到,也有人證物證,否則『發現』兩字,跟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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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蠻會幫人家亂定原義的嗎?警察發現,請問我從到到尾有說給警察看見嗎?麻煩你看仔細點?不要不懂硬拗。我都舉例在半夜殺人,難道還會被警察發現嗎?你是眼睛黏大便嗎?
引用:
影片呢?在那裡?先做到第一步,證據拿出來再說,就算有影片,罪名是否成立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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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可不可以說,它沒罪幾乎不可能。
你蠻會避重就輕的嗎?還是你頭腦壞掉,光一個公投一變再變。你不會記性這麼差吧。
引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遛鳥俠有****,但可沒有行放蕩之姿勢,遛鳥俠可在當時可沒有任何猥褻之言語,更加談不上是調戲異性了。妨害風化罪名不成立,請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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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
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QUOTE]
不知道你看不看得清楚,有需要我再放大五十倍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