蹓鳥俠事件的重點該是長庚校方嚴重違反校規
2004-07-02 12:14/大榮
雖說大學自治的精神為我們所接受,但並非校方能打著大學自治的名義而恣意妄為,而長庚校方的處罰的問題便在於違反校規規定。
學生的獎懲來自於校規規定,亦即需回歸於「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http://memo.cgu.edu.tw/Student_rules/07106.htm辦法中明確規定:7.獎懲處理程序學校教職員對於學生獎懲等級之提報,應視其行為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原則,並參考學生日常表現之優劣,以「學生獎懲建議表」(表號:B00301)給予適當之獎懲建議,提交生輔組彙辦:(1) 凡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與現有獎懲規定相符合者,均由學務長核定獎懲等級後公佈,惟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案應呈校長核定。 (2) 若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者,得由學務長先審訂獎懲等級,再行召集有關人員審定。
亦即與現有獎懲規定相符合者,依現有規定,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者,才得以另外審訂。
再回到校規規定中:6.2小過: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4) 有欺騙、背信及妨害風化之言語行為者。
故該生違反的頂多是 6.2 的第四項的妨害風化行為,而該以小過以下論處,而非以 6.4 的定期查看論處,其嚴重性竟等同於「毆打他人成傷,或持械鬥毆者」的明顯違反刑法行為!
且校方的違反校規的處罰行為已違反了該生的權益,舉例來說,中華民國的預官考選資格中,就明白的規定了:http://www.ting-wen.com/commercial/information1.htm二、資格標準:(二)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該生的預官考選資格已被校方的非法處罰而剝奪了,且可能還有其他會造成該生其他應有的權益被剝奪之處。
對於己身權利被非法剝奪,應可循法律途徑回復權利,故該生應可依此途徑控告校方非法處罰以恢復其權力吧。
只是當事人似乎無意如此,故盼校方重新考慮處分,以遵守校規的處分,避免對學生的應有權益產生不可挽回的後果。如果校方執意維持原先的違反處罰的話,也請當事人鄭重考慮循法律途徑要回自身應有的權利吧。(●作者大榮為軟體工程師,苗栗人,碩士,目前住於北縣新店。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報
http://news.pchome.com.tw/life/etto...1433041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