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nift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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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下第二項,
它裡面可沒有說到什麼觀眾自不自願的,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別在信口雌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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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自不自願那個,那是指公然猥褻罪,麻煩看清楚點
請注意第二項,『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遛鳥俠有****,但可沒有行放蕩之姿勢
再請注意第三項,『猥褻之言語』遛鳥俠可在當時可沒有任何猥褻之言語,
『調戲異性者』更加談不上是調戲異性了。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別在欲加之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