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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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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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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nift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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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下第二項,
它裡面可沒有說到什麼觀眾自不自願的,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別在信口雌黃了∼


針對其中第二條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請問有誰去勸導他嗎?或是他有不聽勸導嗎?
舊 2004-07-03, 12:57 A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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