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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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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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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Momento
說實在的kog781的想法很難讓我認同...

現在的人連分辨該不該拿來做守信條件的能力都沒有了嗎?
還需要承諾許下了,事後再來兩者取其輕來判斷該不該守信?
什麼叫做兩者取其輕?不該承諾的事就不該拿來承諾

拿為了守信去殺人放火來比喻,有人說不妥
但其實還蠻恰當的,重點不是在於事情輕重
拿嚴重的事情來比喻只為了凸顯這種守信的不正當性
凸顯"不該拿來承諾的事情就不該拿來承諾"的觀念
要不怎會有兩者取其輕的荒謬觀念出來?
很多人反對的其實也是在這裡
真的是糟蹋了信守承諾的美名
守信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非得要搞的這樣糟糕?

本來就是兩者取其輕,現代人連守信的觀念都沒有了嗎?
就因為守信的行為不適當,所以就可以當成不守信的理由了嗎?

拿裸奔跟殺人放火來比喻,這又是能讓多少人認同了呢?
若是不守信就要殺人,你當然可以因為不該殺人,
所以可以不用守信,這我沒反對呀

但並不會因為不用背殺人的罪名,所以不守信的罪名就不用背了
反正兩個罪一定要背一個,看你是要選殺人,還是不守信
並不會因為,這是一個違法的信用,所以就可以理所當然的不用守了
我不想殺人,因為無法付出殺人的代價,所以就只好背信。
但是我可以付出裸奔的代價,所以我不想背信。
就是這麼簡單。

說來說去,你就是認定裸奔違法就是了?
前面已經有人以法律的觀點提出意見,遛鳥俠的案例
當真要法辨還不見得辨的成
而且桃園地檢署也言明不主動偵辨了。
舊 2004-07-01, 12:53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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