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omento
說實在的kog781的想法很難讓我認同...
現在的人連分辨該不該拿來做守信條件的能力都沒有了嗎?
還需要承諾許下了,事後再來兩者取其輕來判斷該不該守信?
什麼叫做兩者取其輕?不該承諾的事就不該拿來承諾
拿為了守信去殺人放火來比喻,有人說不妥
但其實還蠻恰當的,重點不是在於事情輕重
拿嚴重的事情來比喻只為了凸顯這種守信的不正當性
凸顯"不該拿來承諾的事情就不該拿來承諾"的觀念
要不怎會有兩者取其輕的荒謬觀念出來?
很多人反對的其實也是在這裡
真的是糟蹋了信守承諾的美名
守信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非得要搞的這樣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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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兩者取其輕,現代人連守信的觀念都沒有了嗎?
就因為守信的行為不適當,所以就可以當成不守信的理由了嗎?
拿裸奔跟殺人放火來比喻,這又是能讓多少人認同了呢?
若是不守信就要殺人,你當然可以因為不該殺人,
所以可以不用守信,這我沒反對呀
但並不會因為不用背殺人的罪名,所以不守信的罪名就不用背了
反正兩個罪一定要背一個,看你是要選殺人,還是不守信
並不會因為,這是一個違法的信用,所以就可以理所當然的不用守了
我不想殺人,因為無法付出殺人的代價,所以就只好背信。
但是我可以付出裸奔的代價,所以我不想背信。
就是這麼簡單。
說來說去,你就是認定裸奔違法就是了?
前面已經有人以法律的觀點提出意見,遛鳥俠的案例
當真要法辨還不見得辨的成
而且桃園地檢署也言明不主動偵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