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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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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xenophon
都有勇氣在那麼多人面前裸奔了,怎麼沒有勇氣承擔二大二小.
如果覺得自己是信守承諾而裸奔,那應該要爭取無罪,過都不用記了,悔過書也都不用寫了,還要校方所做出的行為向社會道歉,
幹什麼還要在那邊希望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是要多輕才算輕?
如果覺得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表示自己因信守承諾而裸奔的事是不對了,怎麼能要求
別人處罰要多輕多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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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很想請教一下,校內有那一條校規,會嚴重到犯一個錯,可以到兩大兩小的程度?記得我還是學生的時候,最嚴重到二十幾個人打群架,也不過一個大過而以。
從頭到尾沒人發現,聲援遛鳥俠的人,沒有人一個人認為,他沒有犯錯,他不該處罰,反對的人重點是在,這樣的處份過重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xenophon
我的看法這件事只有罰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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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就是"非"?那有這麼單純。
照這樣說來,那也不必分什麼死刑,無期徒期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份了,任何人犯錯就一個死刑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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