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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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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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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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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風=
安安喔!
既然兄台,已經呼叫小弟了,
若不答,
就對不起兄台的長篇大論了。
1.構成要件該當性: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深夜十一點,不是大家都沒睡嗎?你看本站最多人上網的時間是最多曾有 2436 位網友在 02-18-2004 11:11 PM 同時上線.如果他選擇凌晨三點,這比較能說服別人。十一點,應該是學生最活躍的時段吧!)

2.違法性:
(小弟當年的法學緒論,曾讀到,不是因故意或過失產生的犯罪行為,不罰,你能說遛鳥俠本人行為無過失嗎?否則如何不罰呢?若不罰在法理上,說不過去)


依小弟淺見
就兄臺所言
或許深夜十一點對一般學生而言或許惟網路最活耀之時
但就一般而言 對普通人及普通學生
於深夜十一點時出現學校操場的機會卻頗少

另刑法三階中違法性
乃係於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時方有討論之必要性
所以在此無討論之必要性

再者 故意或過失 亦由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中討論

所謂第二階違法性 乃係指如 "依法令之行為" "正當防衛" "業務上正當行為" "緊急避難"
(詳參下列各條)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舉例來說:
第21條>>>如執行槍決的人員,雖犯殺人罪,但因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第22條>>>如開刀的醫師,雖犯傷害罪,但因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
第23條>>>正當防衛...這大家比較清楚,所以在此不贅述
第24條>>>簡單舉例...如海難發生,人員逃至救生挺,而後有一人因在海中,欲強行爬至救生挺上,但因其人強行爬上救生挺,救生挺孔有翻覆的可能,故唯有將救生挺駛離,避免全船人員受害

大概是這樣
 
舊 2004-06-30, 08:53 AM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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