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ich 唐
談法律?您真的有興趣談法律嗎?
來吧,請先看這一篇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10&pagenumber=5
然後如果要論法的話,我們以法律人的論理模式,討論一下該生的行為:
事實:某生A因為與友人打賭(口頭承諾),湖人隊輸球要裸奔,結果輸了,A為了實踐口頭承諾,於深夜11點於該校操場裸奔,在場同學並無人感到厭惡感(以現場照片與現場人證說法觀之),然A生之行為,遭"非經同意"的拍攝後,放置於網路供人觀覽,請問A生該當刑法上何罪?(詳細事實部分請自己參考新聞)
擬答:
一、A可能該當於中華民國刑法234條之公然猥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234內文: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查A之動機,為與同學打賭打輸,只好裸奔,原先之意圖並非供人觀覽。A裸奔之地點,的確為不特定之人可以出入的學校操場,但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而A裸奔時的情狀,依照錄影證據以及現場證人證詞,在場之700名(包含男女)不特定人在客觀上並無感到猥褻之羞恥與厭惡感,A的行為與動作在主觀上也無法刺激與滿足****,依照實務台65刑74號函文之解釋反推,應不構成猥褻之情狀。
依照A之行為研判,顯沒有意圖公然觀覽的動機,復又行為無法該當猥褻之定義,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故意有瑕疵,故A沒有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以下兩個其實已經不用寫了,我為了討論格式的完整,才寫出來。"
2.違法性:A沒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但依照學者見解,A之行為沒有可罰的違法性,即法益侵害輕微,屬於刑法上之微罪,依照學說與實務見解,A侵害法益的行為造成的違法性的量與結果,與本條保護之法益顯不相當,應可阻卻違法性。(少數說))。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會發生"有沒有違法性"的問題喔)
3.有責性:A沒有精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阻卻責任事由,有有責性。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用討論"有沒有有責性"的問題)
小結:A之行為,無法該當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A無觸犯刑法234條之犯罪。
二、A可能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社維法83一項二款內文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構成此罪。本條之構成要件,依照學者見解,社維法可由警察機關執行,不一定經由司法機關發動,對人權有侵害的疑慮,故社維法的法條解釋,應嚴格為之,以保障基本人權。
查A之行為,在操場裸奔,操場為公共場所沒有疑義。然依照前開解釋,查A之動機,並未有明顯故意妨害善良風俗之意圖,構成要件前段之故意不足。
複查A之行為並未有人勸阻,因此A並沒有不聽勸阻的行為,無法構成社維法83條一項二款後段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3.有責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小結:A無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一項二款之犯罪。
結論:A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以上內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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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喔!
既然兄台,已經呼叫小弟了,
若不答,
就對不起兄台的長篇大論了。
1.構成要件該當性: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深夜十一點,不是大家都沒睡嗎?你看本站最多人上網的時間是最多曾有 2436 位網友在 02-18-2004 11:11 PM 同時上線.如果他選擇凌晨三點,這比較能說服別人。十一點,應該是學生最活躍的時段吧!)
2.違法性:
(小弟當年的法學緒論,曾讀到,不是因故意或過失產生的犯罪行為,不罰,你能說遛鳥俠本人行為無過失嗎?否則如何不罰呢?若不罰在法理上,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