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風=
那妨害風化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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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是刑法的罪章名,
實際上討論是否適用的法條還是刑法第二三四條的公然猥褻罪(遛鳥兄的部分),
樓上的 wycjy 兄也說明了。
遛鳥兄有犯罪嗎?
沒有法官判決,
說犯罪太過了吧!
就算有檢察官偵辦,
充其量只能說有犯罪之虞,
是否會起訴都有疑問了,
個人甚至認為起訴還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那何必在沒有經過論證前說的那麼果斷,
未審先判呢?
其實關於法律的問題,
版上的 sophistai 兄有相當精闢正確的說明,
應該已經可以回答這件遛鳥風波的大部分法律問題了。
版上有一些仁兄,
對於法律率性望文生義的解釋,
令人相當地為我們法律教育的失敗而氣餒。
版上已經有很多朋友提出或引用較正確的說法,
但如果還提什麼是因為學校的保護,
否則要辦就一定可以辦,
碰到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結果.....等等,
那這個討論就流於意氣之爭了。
法律的價值判斷過程,
有其一套精確的論證,
或許有些事件不同的判斷者會有歧異,
但其過程都應相當經得起檢驗,
而非這裡有些朋友片斷、殘缺的說法。
記得我上刑法總則的第一堂課,
老師講的就是刑法的"謙抑性",
刑總最後的刑罰論也說明刑罰不再只有應報思想,
而是預防思想逐漸興起,
對於行為人更注重教育及再造的問題。
更何況學校是教育場所,
對於學生的犯錯有無必要如此嚴厲呢?
最後,
小弟認為這裡大部分聲援的朋友,
應該不是認為遛鳥兄的行為完全正確,
而是對學校的懲處是否適當而言,
包括遛鳥兄也說自己願意為該行為受罰,
個人覺得這件事還是應該回歸討論,
學校的懲處是否恰當?罪(廣義的)與刑(廣義的)是否相當?
我也聲援遛鳥兄,學校的懲處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