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找到兩篇
http://news.pchome.com.tw/life/chin...5095240300.html
一篇是說桃園檢警決主動偵查
不論是「遛鳥」行為,或是故意拍下遛鳥圖片上網貼圖,行為均已觸法,桃園縣刑警隊電腦犯罪偵防小組上個星期接到高雄警方瀏覽網路發現到的「裸體****卡通」貼圖違法事證,網址設在桃園縣,因此函請桃園警方追查後,即將貼圖的八德市一名國小六年級學生送辦,張貼猥褻卡通圖片即已觸法,何況是真槍實彈的「遛鳥」行徑。
桃園縣刑警隊電腦犯罪小組表示,只要接到檢方發查公文,針對遛鳥學生部分,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至於上網貼圖學生身分,警方循「IP」位址也能很快查出後,依散佈猥褻物品罪追究刑責。
另外一篇則是剛好相反
http://news.pchome.com.tw/life/tvbs...1635391552.html
檢調單位否認主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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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這兩篇日期還是同天=_=
我的解讀是,這件事當真要法辨,也不是不能辨,只不過可能檢查官也認為小題大作,所以認為沒有辨的必要。
台灣的法律,不外情理法,不像外國是法理情,所以檢查官會辨的可能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