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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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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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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搞糊塗了~原來老闆並不知意思表示錯誤(標錯價格)~顧客拿到櫃台老闆才說這是600元,既然是意思表示錯誤為何不能撒銷?
難不成非要以60賣不可?

站長都喊話了..再貼下去不知會不會被砍頭?

是可以撤銷因為錯誤意思表示(標價)
第八十八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意思表示的錯誤因表意人之過失者,不得撤銷。
此之所謂過失,有認為應解為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但此與法律文義不符,因我國民法對重大過失均特別指明,且有礙交易安全。
多數學者認係採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交易上之一般觀念,
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以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較能兼顧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
實務上係採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物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40號判決:"
....況抽象之輕過失說,對表意人未免失之過苛,
致使表意人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
--王澤鑑 民法總則p410

由此看出,要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不是那麼容易,
表意人必須證明自己是不具有過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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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6-26, 12:24 A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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