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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i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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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您好像弄錯一點,
當顧客拿著標價60元的DVD走到櫃檯準備結帳時,
基本上他已經表示承諾店家以60元出賣DVD的要約,
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有買賣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而且生效(當事人適法,標的物確定....[忘記了],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依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這個時候,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依同法第367條(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出賣人可不可以撤銷他的以60元出賣DVD要約?
可以,但是必須是早於他的要約或與他的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時,
以60元出賣的意思表示才算撤銷,
所以最好是在顧客看到前就修正標價,
要不然買賣契約成立且生效,

搞糊塗了~原來老闆並不知意思表示錯誤(標錯價格)~顧客拿到櫃台老闆才說這是600元,既然是意思表示錯誤為何不能撒銷?
難不成非要以60賣不可?

站長都喊話了..再貼下去不知會不會被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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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6-25, 06:14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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