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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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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標價60是意思表丕沒錯,老闆願以60元出售
要約是對不特定人..
買賣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丕一致,契約未成立為何不能撒銷~
並非你看到60元就得非賣你60不可....老闆也可以說不賣...
意思表丕我當然懂...

您好像弄錯一點,
當顧客拿著標價60元的DVD走到櫃檯準備結帳時,
基本上他已經表示承諾店家以60元出賣DVD的要約,
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有買賣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而且生效(當事人適法,標的物確定....[忘記了],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依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這個時候,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依同法第367條(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出賣人可不可以撤銷他的以60元出賣DVD要約?
可以,但是必須是早於他的要約或與他的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時,
以60元出賣的意思表示才算撤銷,
所以最好是在顧客看到前就修正標價,
要不然買賣契約成立且生效,
剩下的是買賣契約的債權實現與債務履行的問題.
--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156條 (要約之失效(二) -非即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條 (要約之失效(三) -不為承諾)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159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第1 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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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6-25, 05:18 P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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