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正如你說找錯錢是意思表示錯誤~店員所要償還130元這是基於債權而償還~但剩下400元要以何法律因占有?要說店員送的錢?沒原因就是不當得利~
照這麼說銀行找錯錢就自己理虧...舉不出是基於何種原因占有這筆錢就算侵占~
法律是死的需要解釋....都會有不同見解


意思表示沒撤銷前,請問這個法律行為是不是還成立有效阿?
這就是他能佔有這多出來400元的法律上原因

是不是侵佔,這個以後再說
因為這是刑事

以下我希望你先不要看
----------------------------------------------------
你提到這樣可能構成侵佔罪,正解喔
請問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就有權持有他人之物來討論就行了
以這個例子,要怎樣才能有權占有?
是不是因為他有一個法律上的原因才能占有呢??
而當店家跟他說"我找錯錢,要撤銷意思表示",此時這位顧客就400元
已經不具有得繼續佔有的權力,應該返還
但他沒返還,是不是可能成立侵占罪阿??

由上,在店家沒撤銷意思表示前
他是不是有法律上之原因呢?
舊 2004-06-25, 04:54 PM #2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ype10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