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K兄,我好意跟你說幾句
你在這裡說半天,廠商又沒有好處
不用拼死辯護啦
網路購物再怎麼跟原有的交易型態不同
但大抵上還是可以用"郵購"來解釋啦
不至於於法無據
還有,消保法七日內這個保障
畢竟還是涉及保護對象的問題
其實以目前商品越來越多樣化
但標示不見得清楚下
也許是有必要就一般買賣也增加這樣的規定
最後,契約成立不以你身上有沒有錢
或是何時拿到錢為必然的成立要件
這點大可以由當事人來決定
況原則上來講,消費者總多是弱勢的一方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看得出來
不然怎麼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而沒有"廠商保護法"
或"出賣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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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我的意思,我也承認就法來論,廠商是站在理虧的一方
我也不單單只站在廠商這一邊。
前面的論述也可以看的出來,我根本沒有站在那一邊
我所要表達的意見是
貪小便宜之心人皆有之,這不丟臉。
但廠商倒歉認錯,就不需要在啅啅逼人
不顧信義的廠商不認賬,損失的是商譽
吃相難看的消費者要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這中間的利害得失,不管是廠商還是消費者,都需要自行去衡量的
好吧,把信義跟人格全拋一邊不管,以法論法,當然是消費者有理,我點我從沒反對呀,但誰規定任何事一定只能從法律的觀點去看呢?
我前面提到的,爭一台電漿,可能換來的是打錯字的員工傾盪產,但你沒拿到電漿,消費者跟本沒損失什麼呀,這樣那些人會安心嗎?
既然有人認為法律站的住腳,就可以不顧別人死活,那也行,不會說我在這裡吵贏了之後,廠商就會告贏了,大家自便,只不過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吧,敢趁火打劫,就要有種接受他人的公評呀。
我只是見到那種愛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感覺這種人跟唯利是圖的廠商沒有啥不同,
是不是廠商沒品,所以消費者就跟著沒品呢?
這點很抱很懷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