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K兄,我好意跟你說幾句
你在這裡說半天,廠商又沒有好處
不用拼死辯護啦
網路購物再怎麼跟原有的交易型態不同
但大抵上還是可以用"郵購"來解釋啦
不至於於法無據

還有,消保法七日內這個保障
畢竟還是涉及保護對象的問題
其實以目前商品越來越多樣化
但標示不見得清楚下
也許是有必要就一般買賣也增加這樣的規定

最後,契約成立不以你身上有沒有錢
或是何時拿到錢為必然的成立要件
這點大可以由當事人來決定
況原則上來講,消費者總多是弱勢的一方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看得出來
不然怎麼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而沒有"廠商保護法"
或"出賣人保護法"?

你誤會我的意思,我也承認就法來論,廠商是站在理虧的一方
我也不單單只站在廠商這一邊。

前面的論述也可以看的出來,我根本沒有站在那一邊
我所要表達的意見是
貪小便宜之心人皆有之,這不丟臉。
但廠商倒歉認錯,就不需要在啅啅逼人

不顧信義的廠商不認賬,損失的是商譽
吃相難看的消費者要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這中間的利害得失,不管是廠商還是消費者,都需要自行去衡量的

好吧,把信義跟人格全拋一邊不管,以法論法,當然是消費者有理,我點我從沒反對呀,但誰規定任何事一定只能從法律的觀點去看呢?

我前面提到的,爭一台電漿,可能換來的是打錯字的員工傾盪產,但你沒拿到電漿,消費者跟本沒損失什麼呀,這樣那些人會安心嗎?

既然有人認為法律站的住腳,就可以不顧別人死活,那也行,不會說我在這裡吵贏了之後,廠商就會告贏了,大家自便,只不過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吧,敢趁火打劫,就要有種接受他人的公評呀。

我只是見到那種愛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感覺這種人跟唯利是圖的廠商沒有啥不同,
是不是廠商沒品,所以消費者就跟著沒品呢?
這點很抱很懷疑的態度
舊 2004-06-25, 04:45 PM #2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og78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