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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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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標價60是意思表丕沒錯,老闆願以60元出售
要約是對不特定人..
買賣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丕一致,契約未成立為何不能撒銷~
並非你看到60元就得非賣你60不可....老闆也可以說不賣...
意思表丕我當然懂...


不,你真的不懂
我們已經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商品標價陳列是"要約"
這個要約,就是要成立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此時不管契約是否成立
這個意思表示已經受到法的拘束了
是不能任意變更、撤銷的
這就是"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跟契約是否成立根本無關
你硬要把意思表示跟契約成立綁在一起
在你的要件下,意思表示撤銷,以契約成立為要件(法律行為成立)
很可惜並不是這樣喔
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要素"之一",不是全部
一直在談的是"撤銷意思表示",不是"撤銷法律行為"
只是因為撤銷意思表示這個行為要素
是不是契約--法律行為就無法成立了??
由上可知你確實不懂何謂"意思表示"
我由衷建議你回去從民事法律基礎結構重看
以免對你將來傷害更大

我無聊跟你多談一個契約成立於否的問題
是希望你就這個事件便於理解
看來我完全錯了,是我太天真了

我說過,你再回答錯一次我就不回了
有機會等你先搞懂這裡,再跟你談契約的成立吧
舊 2004-06-25, 04:44 P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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