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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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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這說起來主要是因為,網路購物跟實體店家購物,根本上有差異性。
前面有人提過,網路購物沒法立既性的發現與改正缺點,
所以無法像實體購物那樣同等遊戲規則看待之,
就好像七天退貨期只在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見不到實物的買賣上有效力

只可惜在法律上網路購物無太多相關條約可參考,所以廠商還是站在較理虧的一方,所以也許日後對於網路購物的買賣契約成立的定義,可能會有所修改也有可能。比如說信用卡購物,廠商無法立既性的收到錢,所以可以認定為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不過這只是說說,若是台灣廠商還是這樣沒有危機意識,這只怕不太可能。

只不過我還是認為廠商已經到歉認錯,著實不必啅啅逼人,得饒人處且饒人呀


K兄,我好意跟你說幾句
你在這裡說半天,廠商又沒有好處
不用拼死辯護啦
網路購物再怎麼跟原有的交易型態不同
但大抵上還是可以用"郵購"來解釋啦
不至於於法無據

還有,消保法七日內這個保障
畢竟還是涉及保護對象的問題
其實以目前商品越來越多樣化
但標示不見得清楚下
也許是有必要就一般買賣也增加這樣的規定

最後,契約成立不以你身上有沒有錢
或是何時拿到錢為必然的成立要件
這點大可以由當事人來決定
況原則上來講,消費者總多是弱勢的一方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看得出來
不然怎麼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而沒有"廠商保護法"
或"出賣人保護法"?
舊 2004-06-25, 04:10 P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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