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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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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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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買賣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VD標60只是要約 需經店家同意才算成立契約...
但是這和電漿不太一樣...廠商是訂了後不認帳,就如同DVD先結完帳..消費者等一下來拿..屆時老闆卻說弄錯了..一片是600元...這就有爭議了~

這說起來主要是因為,網路購物跟實體店家購物,根本上有差異性。
前面有人提過,網路購物沒法立既性的發現與改正缺點,
所以無法像實體購物那樣同等遊戲規則看待之,
就好像七天退貨期只在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見不到實物的買賣上有效力

只可惜在法律上網路購物無太多相關條約可參考,所以廠商還是站在較理虧的一方,所以也許日後對於網路購物的買賣契約成立的定義,可能會有所修改也有可能。比如說信用卡購物,廠商無法立既性的收到錢,所以可以認定為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不過這只是說說,若是台灣廠商還是這樣沒有危機意識,這只怕不太可能。

只不過我還是認為廠商已經到歉認錯,著實不必啅啅逼人,得饒人處且饒人呀
 
舊 2004-06-25, 04:01 PM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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