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1.你先說清楚民法的"過失"有哪些吧
還有,你憑什麼說,這樣的數字打錯
就必然是這裡所指的過失?
你都不用評價的阿
在法律界,這就叫"擅斷"
適用法律,請不要這麼隨性
2.要是辯論失敗,法官認為得以撤銷
請問各位消費者們,你們要如何主張並證明
自己"善意""相信"此錯誤?
一台電漿,我相信具備基本常識的人,會不瞭解電漿應該有多少錢?
還是不小的尺寸,其中細節我就不說了,各位自己想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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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3.還有,這樣的交易
哪裡扯到精神賠償阿?
不論從法律面,還是事實面
請教你的請求權基礎
跟事實上的精神受損在哪?
不就一群看到廠商打錯字爽的要死
然後拼命下訂最後不了了之在吵著要糖吃?
4.這件事傷害到的是廠商的商譽
一個品牌在商業經營的重要性
不可言喻,各位都是網路使用者
一定很清楚網路蟑螂的存在,這就是一種商標的運用
這樣一個商標、公司名稱在交易上所能帶來的效益
我相信絕對值得一家大公司跳出來維護
不是在那裡為了幾萬元跟校費者鬧
老闆少買幾顆名錶就有的錢,不要因此傷害了自己的金雞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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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設例提問:
一天甲到店家,發現一張DVD本來應該是600元
突然也沒標示成特價,就一般標籤,只是上面標成60元
一邊哼歌、手舞足蹈的的拿了三張DVD去結帳,還跟朋友說"撿到便宜了"
你也趕快去多拿幾張,兩然共拿了10張標價60的DVD去結帳
老闆突然跟你說,這個標錯了,價格應該是600才對
我就請教各位以"一般常人"的想法,不要涉及法律討論
要是你在店裡目擊一切,你真的覺得老闆應該照價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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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下訂單時有打去問過了..確定是沒標錯...
這不是廠商的過失~
2.法律是現實的,不同法官不同的律師去辨結果是不同的~
不服的可以再訴訟下去~
3 這不用談到精神賠償啦~
例題:
這問題類似8X年普考考題~答案是要照600賣~
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買賣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VD標60只是要約 需經店家同意才算成立契約...
但是這和電漿不太一樣...廠商是訂了後不認帳,就如同DVD先結完帳..消費者等一下來拿..屆時老闆卻說弄錯了..一片是600元...這就有爭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