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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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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給各位一點意見
民法實體規定是一回事
但民事訴訟的目的
以目前通說,是以"解決紛爭"為目的
所以這件事,以消費者其實並無甚大損失
要廠商為此一個小錯誤而負起全責
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至於找錯錢
我這樣說
甲原欲找回130元給乙
卻因眼花而誤一張500元鈔為一張100元鈔
而交付乙500+30元,乙完全不知情
我想請問
甲在交付移轉所有權時,有沒有讓與的意思
這個意思表示,是不是有錯誤?
至於有沒有法律上原因?當然有,他要找錢嘛
債之原因已經有了
那有沒有讓與的意思?他把錢拿出來,沒有受到強迫交給乙
是在意思自主下吧,有讓與的意思跟事實上的交付
這樣,請問這張500元鈔所有權,是不是已經屬於乙的了?
如果以看來的某例
出售一棟房屋,預計是40坪
結果最後交屋後才發現弄錯是43坪
請問這多出來的三坪,應該如何阿?
這樣真的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照國內某學者意見是說沒有
不過稍微學過法律的就知道
不管是幾坪,都有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以此例,就是買賣契約,是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這3坪的
以同例,反過來講要是短少3坪,要是不解除契約
就多交付的價金,理由同前述,也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返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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