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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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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y755
沒錯阿
買賣這東西
賣方就是要用時間換去金錢阿
不然開店請人幹麻~~這麼花錢花時間的事~~不就是為了賺更多

而買方就不一樣拉
買方就是要用金錢去跟賣方想要的東西
結果買方到頭來~~該買到的東西沒買到
不就是浪費了時間

損失的就是損失,並不會因為買方就會變的不一樣。
前面有人說過了銀行損失20萬,對銀行來說是九牛一毛
但20萬就是20萬,不會因些是銀行,錢就會變少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ob58
嚴重的錯誤
消費者並沒有受損害?
想想清楚阿
時間, 郵電費用, 精神損失...>>>消費者都有權主張
所以消費者基金會提議依商業慣例賠償2倍>>>38000
kog兄不懂法律並不可恥
可悲的是不經深思熟慮的強辯

上網刷個卡,就等東西寄過來,你有損失到什麼?
銀行來信通知交易取消,然後退回你的費用,敢問你有損失到什麼?

還精神損失例,簡直笑掉我的大牙,那你要請精神醫師來鑑定
你損失了多少,換算成財物,要算多少錢?加油呀
強辯這兩字,比較適合你啦
舊 2004-06-25, 02:33 P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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