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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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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謝謝指教,說實在話,兩者看不出那裡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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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這案例上來說,廠商取消交易,消費者並沒有受損害,所以也談不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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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錯誤
消費者並沒有受損害?
想想清楚阿
時間, 郵電費用, 精神損失...>>>消費者都有權主張
所以消費者基金會提議依商業慣例賠償2倍>>>38000
kog兄不懂法律並不可恥
可悲的是不經深思熟慮的強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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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中, 閑散的bob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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