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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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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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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民法第348條第1項(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所以說到底,你還是堅持要廠商賠一台電漿才行,不去管他們會不會倒,不去管你是不是會害死手底下的員工。不去管人家都已經倒歉並且負責的誠意。

反正我管你賠多少,出錯就賠錢

廠商出錯不認賬,損失的是信譽,消費者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你不要人格那也隨你啦
 
舊 2004-06-25, 01:24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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