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我記得以前我去某間店買東西,忘了買什麼了
找錢時把五百元當一百元找給我,當時看了心頭竊喜,不動聲色,但可惜人還沒走開
店員立刻發現了,馬上跟我倒歉說找錯了,並請我把錢拿去還他。
我心頭雖然些失望,但還是立刻去還他了。我雖然不是聖人,但至少還不會沒品到,去跟人家硬要爭到這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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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從交易的過程中可得而知道出賣人應該找回一百元,
因此當店員撤銷交付五百元鈔票並轉所有權給您的法律行為時,
出賣人仍然擁有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而您是無權占有,出賣人有權利要求您反還您手上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您只能要求對方應當找回給您正確金額的錢幣鈔票,
於對方沒有作出相對的行為時拒絕反還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但不因此取得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這跟電漿電視事件有不一樣的法律基礎,
不要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