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敢問你一台電漿你會認為有可能不到2萬元嗎?
明知道對方價錢標示錯誤,還要去訂,就要有可能拿不到的覺悟。
這就是我所謂的不屬於自已的東西的定義
訂到了,廠商認賠給你,就算是你賺到了。
最多是說你貪小便宜,也沒啥大不了的
現在廠商不認賬,那是有何好鬧的?敢問你有損失什麼嗎?
你說消費者已經善盡義務了,買賣契約成立,也以先扣款了
那若是廠商選擇退費給你,你還是沒損失呀?
那是要鬧什麼?
真的給你鬧到一人一台電漿又如何?你賺到一台電漿,
可能害打錯價格的相關部門員工傾家盪產,你安心嗎?
這樣算不算別有居心?
我沒有說你的定義沒有錯,
而是說你的定義是在法律上的定義
而我的定義是在道德上的定義。
如果說因為法律上站的住腳,所以就不管別人死活,
那你跟那些不認賬的廠商相比
也沒高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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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問題,因賣方錯誤百出,消費者盡了義務,也有去電詢問,
,算起來不過是單純的買賣糾紛,你卻送了一頂道德的大帽子給我戴。
照你上面所講的,訂了契約後,單方面的毀約,難道就因為我沒有損失
就不需負責任嗎,那又合必有契約呢?還有這件事該負責的是廠商,而
不是相關部門,聯邦銀行有出來道歉嗎?
員工替公司做事,出錯了卻要員工賠償,有這種事嗎?難道你真的認為
這事是員工要替公司賠償嗎?
至於最後一句,迪彗貴兄已經幫我講了
法律上 站的住腳,所以卻不管別人死活”.......銀行常幹這種事!!
你也不要說我不道德,如果今天銀行行事是以道德為標準的話,
那我也會照它的標準來走,如果你要求我走跟銀行不同路線的話,
這算不算是雙重標準。
你這種要求是否也算是一種不道德!
縱容銀行的不道德,也算是道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