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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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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敢問你一台電漿你會認為有可能不到2萬元嗎?
明知道對方價錢標示錯誤,還要去訂,就要有可能拿不到的覺悟。
這就是我所謂的不屬於自已的東西的定義
訂到了,廠商認賠給你,就算是你賺到了。
最多是說你貪小便宜,也沒啥大不了的

現在廠商不認賬,那是有何好鬧的?敢問你有損失什麼嗎?
你說消費者已經善盡義務了,買賣契約成立,也以先扣款了
那若是廠商選擇退費給你,你還是沒損失呀?
那是要鬧什麼?

真的給你鬧到一人一台電漿又如何?你賺到一台電漿,
可能害打錯價格的相關部門員工傾家盪產,你安心嗎?
這樣算不算別有居心?

我沒有說你的定義沒有錯,
而是說你的定義是在法律上的定義
而我的定義是在道德上的定義。



如果說因為法律上站的住腳,所以就不管別人死活,
那你跟那些不認賬的廠商相比
也沒高明多少。


今天這個問題,因賣方錯誤百出,消費者盡了義務,也有去電詢問,
,算起來不過是單純的買賣糾紛,你卻送了一頂道德的大帽子給我戴。

照你上面所講的,訂了契約後,單方面的毀約,難道就因為我沒有損失
就不需負責任嗎,那又合必有契約呢?還有這件事該負責的是廠商,而
不是相關部門,聯邦銀行有出來道歉嗎?
員工替公司做事,出錯了卻要員工賠償,有這種事嗎?難道你真的認為
這事是員工要替公司賠償嗎?

至於最後一句,迪彗貴兄已經幫我講了
法律上 站的住腳,所以卻不管別人死活”.......銀行常幹這種事!!

你也不要說我不道德,如果今天銀行行事是以道德為標準的話,
那我也會照它的標準來走,如果你要求我走跟銀行不同路線的話,
這算不算是雙重標準。
你這種要求是否也算是一種不道德!
縱容銀行的不道德,也算是道德嗎?
舊 2004-06-24, 09:58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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