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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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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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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未必,
請看民法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下單的人明明知道或是可以得知是標價錯誤,那麼賣方撤銷契約時,買方不見得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是賣方如舉出證據證明買方是明知或是可得而知.


不過因為買方有打電話詢問該公司客服,確定金額後才下訂,所以這條不適用吧!
舊 2004-06-24, 04:33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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