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
我也覺得
明知是商家標錯價格
還要在那邊爭...
這樣得理不饒人.....
商家標錯是有錯 但是 不是幾千.幾百的事 是十幾萬ㄟ...
最好自己不知道那是標錯價...
現在商家有提出道歉和補償就好了啊...
還嫌補償不夠...
何況早就知道是標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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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苛求所有的消費者去求證賣方所提的標價是不是標錯了,
賣方不是提出道歉與補償就好了,
在這次買賣中,又不是不可能交付的貨品,
所以依據民法第348條第1項(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出賣人不交付,買受人就有權訴請法院判決並強制執行.